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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与郭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岳志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杨海玲。
被告:张文伟。
被告:王瑞丽。
被告:李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诉郭某某、张某某、杨海玲、张文伟、王瑞丽、李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牛江燕

书记员:史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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