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住所地:高阳县朝阳路241号。
负责人杨雪超
委托代理人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阳县东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南赵堡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胜利。
被申请人韩胜利,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高阳县,。
被申请人王娜茹,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申请人保定市昆莱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洁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8211507.3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务。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保定市昆莱商贸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高区支行6064080120110100039703账号上的存款冻结8211507.37元。
二、对被申请人韩胜利位于高阳县迎宾小区5号楼,房权证字××号房产予以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韩胜利位于高阳县运输公司家属楼3栋东单元302室,房权证字××号房产予以查封。
四、对被申请人韩胜利位于高阳县赵堡村,高房权证高阳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
五、对被申请人韩胜利位于高阳县西演镇赵堡村南,高国用(2005)第071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立新
书记员:李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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