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地址高阳县朝阳路241号。负责人杨雪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腾某毛某家纺品业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西演镇工业区00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阳县。被告冯翠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诉被告保定腾某毛某家纺品业有限公司、张某某、冯翠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高房权证高阳字第××号、高房权证高阳字第××号工业厂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连 芳
书记员:齐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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