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地址:高阳县朝阳路241号。
负责人:杨雪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市昆莱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阳光北大街850号假日雅典城9号楼2单元14号,
负责人:景洁。
被申请人:高阳县东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南赵堡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胜利。
被申请人:韩胜利,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申请人:王娜茹,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申请人:景洁,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王丹,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胜利的房权证字第××号、第××号、高房权证高阳字第××号房产及高国用(2005)第0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同意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韩胜利的房权证字第××号、第××号、高房权证高阳字第××号房产及高国用(2005)第0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期限从2017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李荣兴
书记员:李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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