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与任某某、王学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住所地高邑县凤中路西段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青,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良,该公司职员。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王学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吕增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被告:吕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公司高邑支行)与被告任某某、王学改、吕增涛、吕建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邑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王学改、吕增涛、吕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公司高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任某某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任某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5132.79元及利息13.05元,共计25145.84元,自2016年7月1日以后(利息以银行系统计利息为准)至履行完毕的利息;3.被告吕增涛、吕建波对第一项负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任某某、吕建波和吕增涛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26059.18元,申请放弃诉讼请求第一项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被告吕增涛、吕建波对贷款本息偿还负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任某某、吕建波和吕增涛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任某某、王学改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当日吕建波、尤小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年利率为14.58%,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任某某从2016年6月开始逾期,至今再无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任某某、王学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以及与被告任某某、王学改、吕增涛、吕建波、案外人尤小锐、魏雪锐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任某某、王学改应按合约约定向原告支付贷款本息,其迟延支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吕增涛、吕建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某某、王学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截止到2016年10月11日的贷款本息合计26059.18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吕增涛、吕建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元,由被告任某某、王学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娜 人民陪审员  郭亚敏 人民陪审员  王晓洁

书记员:李会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