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楼。主要负责人:宋广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强,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馆陶县同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魏僧寨镇山才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某某。被告:汪某某。被告:宋某某1。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被告馆陶县同鑫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宋某某、汪某某、宋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于2017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