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地址:馆陶县政府街与筑先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
负责人孔文斌,男,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杰,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查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以进汽车装具为由,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借款10万元,由被告靳某某作为保证人担保,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为12个月。截止到2016年8月4日,被告拖欠本金55672.45元、利息4299.48元。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9971.9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分期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行借款本息合计59971.93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下剩本息9971.93元;
二、被告王某某、靳某某如未第一项约定的事项给付原告借款,视为该笔借款全部到期,原告可就未给付的款项申请法院执行;
三、被告王某某、靳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别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被告王某某、靳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彦 审 判 员 郭晓东 人民陪审员 周子苹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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