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负责人:王玉芝。
机构代码证号:67604096-9。
地址:青县京福路63路。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曹某某,男,1968年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李淑桥,女,196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崔家东,男,1967年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李学莲,女,196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胜,男,1969年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田文俊,女,197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颜 代理审判员 孙建国 人民陪审员 高增秋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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