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
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东寺大街200号。
负责人李桂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1972年8月17日。
被告田某某。
被告张文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诉被告齐某某、田某某、张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永明
书记员: 耿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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