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
负责人:李立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甄某某,农民。
被告刘宗合,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诉被告王某某、甄某某、刘宗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拴平
审判员 张玉明
审判员 吕敏
书记员: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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