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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
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东寺大街。
负责人:李贵义,该行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张立文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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