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
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张某
段某某
马燕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
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东寺大街。
组织机构代码:67469173-3。
负责人李桂义,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段某某。
被告马燕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段某某、马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刘化明
书记员: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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