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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袁某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袁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梅,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男,生于1985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以下简称郧西邮政银行)诉被告袁某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一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安妮娜、人民陪审员李国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郧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贵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庭审质证,原告郧西邮政银行提交的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郧西邮政银行与袁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主债务人徐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郧西邮政银行要求担保人袁某以其名下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郧西邮政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就(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徐琴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被告袁某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栋2-6-1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以最高额7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二、被告袁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3661元。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1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院认为:郧西邮政银行与袁某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主债务人徐琴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郧西邮政银行要求担保人袁某以其名下抵押物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郧西邮政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就(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徐琴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被告袁某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95号1栋2-6-1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以最高额7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二、被告袁某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律师代理费13661元。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41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审判长:张一君
审判员:安妮娜
审判员: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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