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
赵正华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李某
孙某某
王磊
汪洋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
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梅,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正华,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生于1984年10月16日,村民。
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27日,村民。
系李某的妻子。
被告:王磊,生于1982年8月12日,郧西县地税局公务员。
被告:汪洋,生于1982年7月6日,郧西县人民医院职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诉被告李某、孙某某、王磊、汪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2016年9月28日以被告王磊、汪洋已承担担保责任、各替李某、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利息867.98元、罚息3086.81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判长:邓少波
书记员:袁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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