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
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廖某
柯尊贤
王代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
负责人周礼红,任支行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贵福,湖北刘贵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3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廖某,男,生于1968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国税局干部,系被告李某某丈夫。
被告柯尊贤,女,生于1968年4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王代平,男,生于1972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廖某、柯尊贤、王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诉被告李某某、廖某、柯尊贤、王代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永宝
书记员:黄林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