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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与马某、陈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
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马某
陈某某
张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
负责人:许海英。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张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与被告马某、陈某某、张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负担。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郑学军

书记员:孙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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