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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与赵某某、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
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周某某
张爱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住所地为邱某振兴路130号。
负责人:许海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张爱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诉被告赵某某、周某某、张爱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支行承担。

审判长:孙九凡

书记员:尹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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