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大街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54号。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88227675H。
负责人:陈丽霞,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征,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邯郸市邯山区中原配件商城北方大众汽配商行负责人。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姚东东,女,汉族,1985年5月29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大街支行与被告付征、姚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大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建设大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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