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入伍,该行综合管理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胜,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黎明,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诉被告胡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7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游庆武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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