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525679752531U。
主要负责人:王晓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友全,男,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住建始县。
被告:徐艳丽,女,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住建始县。系被告马友全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县支行与被告马友全、徐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0635元,但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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