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住所地:
赤壁市体育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645028XX。
负责人:李巍,邮政银行赤壁市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任莉,邮政银行赤壁市支行员工。
被告:钟百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系钟百顺之妻。
被告:魏金山,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告:张露,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系魏金山之妻。
被告:陈楚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陆水湖风景区,
被告:戴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诉被告钟百顺、张某某、魏金山、张露、陈楚清、戴杰、胡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钟声
书记员:徐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