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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与谷建军、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
住所地:赞皇县新开街158号。
负责人杨宏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若男,系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已故)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谷玉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于贵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与谷玉秋系夫妻关系。
被告:谷考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杨树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与谷考胜系夫妻关系。
被告:谷玉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杨竹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谷坤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谷旭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原告邮政银行与被告郝某某等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一、谷建军、郝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113910.95元(其中本金101811.32元,截止至2017年2月23日的利息、罚息12099.63元)以及支付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清偿全部本息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谷玉秋、于贵英、谷考胜、杨树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请求被告谷建军偿还借款,但不能够提供谷建军遗产情况,无法确认继承人偿还借款的请求。原告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赞皇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刘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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