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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63号。
主要负责人:蒋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霞,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谷城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清偿透支信用卡18993元,(其中截止2018年6月8日本金14700元,利息1927.42元,费用2365.58元)及至清偿之日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双方签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为准),并承担原告索款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与我行协商一致,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一份,在我行申办了信用卡,卡号62×××39并启用,前期均能正常还款。自2017年1月14日当期约定还款日应还金额14700元,到期后未能偿还。逾期后我行数次发函或派员催收,但被告拒不清偿。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住所地查无此人,致本案不能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任安平
人民陪审员 吴春丽
人民陪审员 肖道凌

书记员: 翟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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