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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贾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襄阳分行),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号。
主要负责人:黄定纲,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贾宗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张兴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贾宗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王朝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原告邮储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贾某某、杨某某、贾宗银、张兴珍、贾宗兵、王朝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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