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
负责人黄定纲,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秀存、王华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严鹏飞,住襄阳市。
被告刘某某,系严鹏飞妻子,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被告严鹏飞、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龙华
书记员: 徐玮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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