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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杜某某、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
负责人:黄定纲,邮储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魏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
被告:马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谷城县组。
被告:张启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组。
被告:马知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樊城区组。
被告:徐能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襄州区号。

原告邮储襄阳分行与杜某某、马娟、张启林、马知玲、徐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通知原告邮储襄阳分行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邮储襄阳分行未按期缴纳,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俊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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