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与宜城市国庆农牧有限公司、王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理、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国庆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中华大道与西城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国庆,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告:李照焕,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告:王强,男,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宜城市,
被告:刘德富,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宜城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诉被告宜城市国庆农牧有限公司、王国庆、李照焕、王强、刘德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并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宜城市国庆农牧有限公司、王国庆、李照焕、王强、刘德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30元,减半收取计1571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书记员: 孙心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