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
负责人:黄定纲,邮储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魏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周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徐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李文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鲁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原告邮储襄阳分行与周某、张某某、周冲、徐凤、李文豪、鲁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通知原告邮储襄阳分行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邮储襄阳分行未按期缴纳,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俊
书记员: 马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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