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襄阳分行),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1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襄阳市高新区汉江北路**号。
主要负责人:黄定纲,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华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区。
被告:朱道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强新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邮储银行襄阳分行与被告华东、贾某某、朱道三、强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邮储银行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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