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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与郭某某、刘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行某某香港路89号。法定代表人:董献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翟营乡冻庄村。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只里乡白庙村。被告:杨东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翟营乡康庄村。第三人:张永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诉被告郭某某、刘某、杨东风、第三人张永刚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某、刘某、杨东风、第三人张永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33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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