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住所地行某某香港路89号。法定代表人:董献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虎,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称:2016年3月2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5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6.09%。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6.09%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苗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6.09%计算)。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苗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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