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住所地行某某城香港路89号。法定代表人:董献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虎,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薛东成,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人。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3月2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5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6.09%。被申请人归还部分后,剩余35584元本金及利息未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剩余35584元本金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6.09%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某某支行本金35584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利率6.09%计算)。申请费229元,由被申请人张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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