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
田军
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
邓某某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
负责人余刚,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军,该行风险回归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邓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于2015年9月25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文胜
审判员:张国全
审判员:田茂
书记员:刘琳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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