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401号。
负责人:熊乃乙,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汉清,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丛林,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周小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魏天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彭孔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被告林某、周小雪、魏天普、彭孔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杜振虎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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