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银行荆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江津西路401号。
负责人喻亚清,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路,系该行法律主管。
委托代理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荆州分行诉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荆州分行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荆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 黄万山 人民陪审员 姚先平
书记员:刘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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