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与刘某某、胡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365789-1。
负责人:喻亚清,职务: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
被告:胡金香,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诉被告刘某某、胡金香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以被告刘某某、胡金香暂时无法联系,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胡金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胡金香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家国 审 判 员  段艳梅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书记员:杜青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