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54号。
负责人陈楫怀,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峰,系该行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朱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张妖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告朱某某、王某、张妖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跃宏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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