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
吴峰
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余某某
汪某
汪天保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54号。
负责人陈楫怀,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峰,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某某,农民。
被告汪某,农民,
被告汪天保,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告余某某、汪某、汪天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某某已经死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跃宏
书记员:袁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