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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地址温泉镇金石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21124676468332M。
法定代表人:陈楫怀,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焱,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申请人:胡明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申请人:肖爱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住英山县。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唐某某、胡明婵、肖爱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某某、胡明婵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自有车辆鄂J×××××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县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胡明婵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唐某某、胡明婵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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