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
潘新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陈亚东
陈某
文乐
余某
周可(罗田县白庙河法律服务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程仲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亚东
被告陈某
被告文乐
被告余某
以上四
被告
委托代理人周可,罗田县白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告陈亚东、陈某、文乐、余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瞿学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兵、郑高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潘新国、瞿秀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东、陈某、文乐、余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告陈亚东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被告陈亚东、陈某、文乐、余某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亚东对自己所借款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被告陈某、文乐、余某也没有履行约定的保证责任均属违约行为。四被告依法均有还款付息的义务。四被告答辩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亚东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借款本金25316.71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自2014年1月5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息至还款之日止),还款时息随本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陈某、文乐、余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陈亚东、陈某、文乐、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43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告陈亚东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与被告陈亚东、陈某、文乐、余某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陈亚东对自己所借款项没有按期还本付息,被告陈某、文乐、余某也没有履行约定的保证责任均属违约行为。四被告依法均有还款付息的义务。四被告答辩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亚东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借款本金25316.71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自2014年1月5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计息至还款之日止),还款时息随本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陈某、文乐、余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陈亚东、陈某、文乐、余某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郑高潮
审判员:刘兵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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