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国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113679756583Y。
负责人:易先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该银行资产保全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文,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诉被告陈某志、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龚秋梅 审判员 金友玲 审判员 瞿学知
书记员: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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