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城南新区。
代表人:李然,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严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秦卫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世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宋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为与李某、严某某、秦卫平、叶世芬、宋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讨论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管小华 审判员 邱爱兵 审判员 刘 丹
书记员:鲍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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