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住所地绥棱县繁华大街102号。法定代表人:李淑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权,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林业局。被告:黄利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于化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刘秀梅,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李昌英,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石海华,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告黄利君、于化平、XX、刘秀梅、李昌英、石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于2018年12月3日以欲与被告黄利君、于化平、XX、刘秀梅、李昌英、石海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利君、于化平、XX、刘秀梅、李昌英、石海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利君、于化平、XX、刘秀梅、李昌英、石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6元,减半收取212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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