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
代表人王春华。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杨丽。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陈某某。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诉被告陈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以二被告已全额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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