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住所地:竹溪县鄂陕大道1734号。
法定代表人:赵莹,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衍辉(系该公司职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李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与被告罗某、吕某某、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00元,减半收取计128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 绎 人民陪审员 许美成 人民陪审员 万正银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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