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
代表人王春华。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刘正文。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田某某。
被告龚某某。
被告帅行华。
被告帅胤。
被告帅成。
被告帅艳芳。
被告竹溪县劳动就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方友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诉被告田某某、龚某某、帅行华、帅胤、帅成、帅艳芳、竹溪县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以七被告已全额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田某某、龚某某、帅行华、帅胤、帅成、帅艳芳、竹溪县劳动就业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贺荣明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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