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
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刘某某
尚维燕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建设路1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赵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尚维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尚维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以被告王某某、刘某某、尚维燕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于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胡扬庆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蔡成文
书记员: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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