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
代表人赵莹。
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委托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关咏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关咏梅之夫。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王某某。系被告关咏梅之夫。
被告李治根。
委托代理人王世斌。系被告李治根的姻亲(挑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大华。
被告李治根、李大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竹山县鸟立方生态农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修玉。
被告竹溪县好农友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关咏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参加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诉被告关咏梅、王某某、李治根、李大华、竹山县鸟立方生态农庄有限责任公司、竹溪县好农友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于2016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撤回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胡扬庆
审判员 刘峰
人民陪审员 柯友宜
书记员: 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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