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53083Y。
代表人:文刚锋,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职员,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系向某某之妻),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诉被告黄某某、向某某、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有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秭民 审 判 员 赵有名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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