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679753083Y。
代表人:文刚锋,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职员,住秭归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告:杨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本院2017年4月18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诉被告董某、甄某某、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家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秭民 审 判 员 谭家贵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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